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成为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SPT人才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项的设置
第三条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和集体奖项
第三章 评奖项目和条件
第四条 学校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其基本条件为SPT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具体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学习成绩及综合考评成绩有1 项或是2 项都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的参评学生,需上报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详细证明材料。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并经过学校审查证实;
(6)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须在学校“优秀SPT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奖金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7)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须在学校“励志SPT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奖金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7)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是由浙江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给予倾斜;
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须在学校“优秀SPT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省政府奖学金与“ 国家奖学金”、“ 国奖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八条SPT系列先进个人
具体评比条件参见《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SPT个人系列”评优办法》
第九条校级优秀毕业生
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学习和生活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政治理论各门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2)模范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学校规章制度,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至少2次排名为同专业同年级前15%;高职毕业生和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至少1次排名为同专业同年级前15%.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校期间的本科学生两次及以上获得校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奖学金,高职和专升本学生一次及以上获得校级先进个人或奖学金。
(5)省级、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产生。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
学校面向有志报考越秀的优秀考生专门设立“新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如下:
本科新生奖学金:
特等奖:20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普通高考总成绩居第一批重点本科分数线(浙江省第一段分数线)以上,且浙江省考生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前2名、外省考生按投档线成绩与所在省相应批次线的差值排名,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前2名者。
一等奖:15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普通高考总成绩居第一批重点本科分数线(浙江省第一段分数线)以上,且浙江省考生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前3名、外省考生按投档线成绩与所在省相应批次线的差值排名,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前3名者。
二等奖:10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浙江省考生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本科前4名者。外省考试生按投档线成绩与所在省相应批次线的差值排名,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前4名者;
三等奖:5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浙江省考生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院本科考生前6名。外省考试生按投档线成绩与所在省相应批次线的差值排名,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前6名者;
外语特别奖: 5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普通高考外语单科成绩140分(含)以上者。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班集体
1.评选对象
应届毕业班集体
2.评选条件
(1)大学期间班级同学无任何违纪处分情况;
(2)大学期间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集体或个人成绩突出;
(3)班集体凝聚力强,班干部作用发挥好,学生对班集体的责任感、荣誉感、归属感强;
(4)班级学风严谨,学习气氛浓厚,总体上学习成绩优良,考试无作弊现象,外语等级通过率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高;
(5)班级同学能够正确对待就业工作,整体就业情况好;
(6)班级住校生在公寓内表现优良,无重大违纪情况。
3.评选时间和程序
“优秀毕业班集体”在毕业生毕业前评选,按照应届毕业班总数的15%比例评选。“优秀毕业班集体”的评选程序为:符合申请条件的班级和学生,向所在学院学工办提出申请;各学院评审并初步确定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报学工部(处)审核后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SPT先进集体
具体评比条件等参见《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SPT集体系列”评优办法》。
第十三条 外单位设立的奖学金
企事业单位、公司、基金会、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奖项、获奖数额及具体评奖要求由学校在开学年初根据设奖情况另行通知。
第四章 评奖办法
第十四条 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评选办法
1.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初与综合素质测评同时进行。
2.学生本人或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各学院负责初审推荐,学生处审核公示后,学校发文表彰和奖励。
(二) 评选程序
1.学生处负责将各类奖学金评选名额按比例分配至各学院。
2.各学院在学生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条件,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初步确定各类奖学金名单。
3.各学院将初定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将各类奖学金推荐汇总名单和相关评审表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类奖学金进行统一审核,因不符合获奖条件而被取消的名额不再补报。
5.学校发文公布获奖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6.各学院负责将获奖学生的信息进行统计归档。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对已获奖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所获奖金、奖品、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拟获奖学生在学校发文之前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拟获奖项。
2.本办法自2017年9月修订实施,具体事项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