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奖励考入我校的优秀新生,激励更多品学兼优的考生报考我校,进一步优化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针对新生设立全额奖学金、西部生源优秀奖和新生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和外语特别奖。为更好地实施各类新生奖学金,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办法如下。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参加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被我校正式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普通类本科新生。
第二条 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及金额
1.全额奖学金:100000 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我校,普通高考总成绩居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分数线(浙江省第一段分数线)以上。一年申请,分四年发放,每年 25000 元,在冲抵每年应交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后,以生活费形式每年按月发放。
2.西部生源优秀奖:40000 元/人
评定条件为:面向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甘肃、新疆等西部七个省份,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普通高考总成绩居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分数线下 1 分—10 分,一年申请,分四年发放,每
年 10000 元,冲抵每年应交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特等奖:20000 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浙江省考生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第 1 名、外省考生按投档线成绩与所在省相应批次线的差值排名,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第 1 名者。
4.一等奖:15000 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浙江省考生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第 2-3 名、外省考生按投档线成绩与所在省相应批次线的差值排名,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第 2-3 名者。
5.二等奖: 10000 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浙江省考生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本科第 4-6 名者;外省考生按投档线成绩与所在省相应批次线的差值排名,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第 4-6 名者。
6.三等奖: 5000 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浙江省考生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本科第 7-10 名者;外省考生按投档线成绩与所在省相应批次线的差值排名,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第 7-10 名者。
7.外语特别奖:10000 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普通高考外语总分 150 分的省份,要求外语成绩 135 分(含)以上,江苏省外语总分 120,要求达到 108 分(含)以上。
第三条 评选细则
1.根据学校关于新生奖学金评选的有关规定,以高考总成绩与学校在当地批次线差值和英语单科成绩作为评选标准。
2.因生源省份不同,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超过所在省当年同批次投档线分数线差值高低进行综合排名,按排名高低进行评选。
3.外语特别奖以外语单科成绩作为评选标准,外语单科满分不足 150 分计的省份,按 150×考生外语单科总分÷外省单科满分折算,按排名高低进行评选。
4.本办法涉及的奖金项目获得者为同一人的奖金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第四条 评奖程序和发放
1.学校招生办根据评选办法和学生实际成绩初步核算后,由相应二级学院审核确认名单。拟获奖新生名单经公示后,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2.根据教育部 41 号令,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发放。复查不合格或放弃入学资格及学籍的学生,则取消其所获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后开始实施,具体事项由招生办负责解释。